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招生考试院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浙江自考网

自考热线:1665716911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合同法学习笔记 合同的转让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

一、合同的转让概述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情况。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可以是法律的规定,如因继承产生合同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通过法律行为转让,如立遗嘱将合同权利转让,或通过订立合同转让合同权利。
根据《合同法》规定,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便生效,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这是因为合同权利转让并不会因此加重或减少债务人债务负担。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属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因此,债务人对原债权的抗辩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新的债权人不会取得比原债权人更大的权利。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承担的现象。引起债务转让的原因与引起债权转让的原因基本相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转让合同义务的,除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外,还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是因为,债务的转让导致债务人的变更,而不同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同,这会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债务转让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债务转让也属于民法上的债的转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新的债务人同样享有。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这些权利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订立转让合同,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企业的合并。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类型有:(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全部地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也困为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合同能力问题,因此《合同法》规定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转移。



浙江自考网课程中心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

浙江自考便捷服务

浙江自考网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