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九章(4)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