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章—十二章(2)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二、记忆:
(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新法)
(二)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合资企业出资方面的规定: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这就是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只有外资出资比例达到25%,其所投资的企业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和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论述)
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
(1)在设立方式上,国独公司的设立可采取投资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
(2)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投资人只能是国有主体,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在设立程序上,要由投资的国有主体作出决定。
(3)在国独公司形式的适用方面,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取国独公司形式。
2、国独公司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殊性规定。
(1)不设股东会。
(2)必须设董事长。其董事会职权要比一般有限公司董事会高。
(3)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4)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3、国独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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