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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自考《票据法》练习试题及答案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10-15   【

2018年自考《票据法》练习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 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 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

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 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 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 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

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

A、该保证无效 B、视为未保证 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

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 )为限。

A、实际损失 B、间接损失 C、汇票金额 D、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10、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提示承兑的期限为( )。

A、到期日前 B、出票日起10日内 C、出票日起1个月内 D、出票日起2个月内

11、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 )为被保证人。

A、持票人 B、出票人 C、承兑人 D、付款人

12、甲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 )。 A、甲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D、承兑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13、2006年4月7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6月9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 )行使追索权。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数人和全体

14、以下关于支票付款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B、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D、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1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票据者,( )。

A、承担票据责任 B、承担付款责任 C、不承担法律责任 D、不承担票据责任

16、刘某没有代理权,冒充王某的代理人,在票据上以代理人名义签章,该票据责任的承担者是( )。

A、王某 B、刘某 C、刘某与王某 D、相对人

17、当银行汇票出票时记载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时,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以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为付款金额 B、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C、以两种金额中较小的一种金额为付款金额 D、确认该汇票无效,由出票人重新出票

18、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

A、见票即付 B、见票后定期付款 C、定日付款 D、出票后定期付款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A、票据代理无效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D、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3、下列票据中,不得进行挂失止付的有( )。 A、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 B、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 C、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D、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票据

4、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5、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6、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7、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

A、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的确定 B、票据的背书 C、票据的付款 D、票据的承兑

8、下列选项中,汇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的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D、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9、下列事项中,汇票必须记载的有( )。

A、确定的金额 B、必须或不得提示承兑 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D、利息及利率

10、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地为( )。

A、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B、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C、票据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D、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1、下列各项中,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见票即付的汇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C、定日付款的汇票的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没有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D、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付款提示付款

12、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情形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A、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3、下列情况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有( )。 A、甲以乙的名义出票 B、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付款日期

C、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票据金额 D、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

14、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补救票据权利的,诉讼被告可以是下列选项中的( )。

A、付款人 B、背书人 C、出票人 D、保证人

15、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16、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汇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D、汇票背书的次数过多以致在汇票上无法记载

17、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B、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向付款人或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 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18、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19、下列各项,关于本票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其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B、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C、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D、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即使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提示付款,但仍可对出票人进行追索

三、判断题

1、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也可以直接交付转让。( F )

2、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T )

3、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无需提示承兑。( T )

4、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F )

5、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可以以之对抗保证人。( F )

6、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F )

7、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F )

8、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T )

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 T)

10、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同意承兑。(F)

11、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F )

12、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无论善意、恶意取得,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F )

13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T )

14、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仍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T)

15、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记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权力。(T )

16、汇票的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T )

17、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该承兑是有效的。( F )

18、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T )

19、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T )

四、综合题

1、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2、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要求:(1)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2)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保证人戊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5)甲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丁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为什么?

3、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于2003年5月11日向A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戊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3)如果持票人戊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4)戊公司于2003年8月21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5)如果戊公司于2004年5月2日才向乙公司发出追犊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答案:D 解析: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答案:C 解析:(1)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款记载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4、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答案:C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责任。

6、答案:B 解析: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7、答案:A 解析: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8、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视为所附条件无效。

9、答案:C 解析: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10、答案:C 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1、答案:B 解析: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12、答案:D 解析:付款地是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汇票的付款地。

13、答案:A 解析:本题有两个考点。一是,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的持票人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2个月;二是,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14、答案:A 解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不是该票据无效。

15、答案:D 解析: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16、答案:B 解析: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17、答案:C

1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的特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D 解析: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2、答案:ABCD 解析: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3、答案:ABCD 解析:(1)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必须是未获支付的“有效票据”,因此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2)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才能申请挂失止付,因此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4、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5、答案:CD 解析:(1)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

6、答案:AB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答案:BCD 解析:(1)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2)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8、答案:ABCD 解析:(1)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2)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前手的票据责任。

9、答案:AC 解析: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0、答案:AD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答案:ABC 解析: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不同。前者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12、答案:ABCD 解析: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3、答案:AD 解析: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14、答案:ABCD 解析:因为付款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

15、答案:ABC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所以,D选项所述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与自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的规定不同,是错误的。

16、答案:ABC 解析:本题为法定禁止背书的三种情形。关于背书的次数,我国《票据法》并无限制。

17、答案:BCD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向付款人行使的权利,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是追索权。所以,B选项表述的意思不正确。无论是持票人请求付款,还是付款人予以付款都应按照票面记载的金额支付。C选项的表述也不对。如果持票人的原件丢失,毁损等,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等程序补救,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通知付款人付款的,原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在没有票据的情况下也能实现。所以,D选项表述的也不准确。票据是无因证券,所以A选项正确。

18、答案:AB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有:(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9、答案:BCD 解析:本票是自付证券,所以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不对的。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证券,所以必须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2、答案:√ 解析: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

3、答案:√ 解析: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故无需提示承兑。

4、答案:×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5、答案:×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即使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也不能以之对抗保证人。

6、答案:× 解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证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答案:×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8、答案:√ 解析: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并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9、答案:√ 解析: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票据签章与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0、答案:× 解析: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在托收承付中,验单付款的付款人在3天的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即视为承付。

11、答案:× 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2、答案:× 解析: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13、答案:√ 解析: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答案:√ 解析:15、答案:√ 解析:如果持票人将该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6、答案:√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答案:×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8、答案:√ 解析: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19、答案:√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四、综合题

1、答案:(1)本案中杨某系票据伪造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

(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都是被伪造人,丁公司是被伪造的出票人,甲公司是被伪造的背书人。票据的被伪造人不负责票据责任。被伪造人可向所有持票人主张抗辩。

(3)本案中丙公司是持票人。一般情况下,除非被伪造人本身有过失,伪造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力,只能对伪造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对被伪造人的后手签章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如果丙公司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4)本案中乙公司为伪造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票据法》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论其签立在伪造的签章之前,还是之后,都应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票据上的责任。因此如果丙公司的贴现要求遭拒绝付,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5)商业银行是本案的付款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其对出票人、伪造人、真实签章的票据当事人等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付款人可基于不当得利等非票据关系,请求返还其利益。承兑人或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则应自负其责。商业银行在审查伪造票据时有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如杨某被抓住了,则应向商业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解析:2、答案:(1)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背书人丙企业、保证人戊企业和出票人甲企业发出追索。

(2)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乙企业在向丙企业的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乙企业对其后手丙企业的被背书人丁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戊企业拒绝丁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请求清偿的金额包括:①金额;②利息;③费用。(4)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甲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自票据到期为2004年6月20日。因此,持票人丁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4年6月21日—2006年6月20日期间行使而消灭。

(6)丁企业的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案中,持票人丁企业由于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对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权利,但丁企业仍对出票人甲企业享有民事权利,丙企业可以要求甲企业返还与汇票金额100万元相当的利益。

解析:3、答案:(1)乙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5月2日—6月2日。

(2)戊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8月11日—8月21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4)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戊公司于2004年5月2日才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戊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戊公司于2005年8月6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3年8月11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03年8月11日—2005年8月11日。

(7)如丙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8)甲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进行抗辩,但乙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戊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9)乙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0)丙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的被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丙公司对戊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1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07%的罚款,如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0.05%计付赔偿金。

(12)对甲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05%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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