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招生考试院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浙江自考网

自考热线:1665716911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2019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9-07-29   【

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6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7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8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9公证机构:是司法证明机构,其重要任务是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过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10机构本位:即出具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11公证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指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他们负责公证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处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

12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

13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8.28颁布的《公证法》改为公正协会。

14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15公证的合法性: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办理公证的一切活动,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

16自愿公证:指当事人申请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17法定公证: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18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浙江自考网课程中心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

浙江自考便捷服务

浙江自考网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