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浙江自考《运输保险》精选习题及答案2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4-04-09 【大 中 小】
计算题
1、一批出口货CFR价为1980美元,现客户来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l%时,我方应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
解:CIF价=CFR价/(l-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价×加成投保×保险费率,所以
保险费=CFR价×加成投保×保险费率/(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1980×120%×1%/(1-120%×1%)=24.05(美元)
取整保险费应为25美元。
2、出口到欧洲的松节油成本为人民币1000元,运费为人民币100元,保险费率为每百元0。85元,后客户要求加成投保,试计算保险费是多少?
解:CFR价=成本+运费=1000+100=1100(元人民币)
保险费=CFR价×加成投保×保险费率/(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1100×110%×0.85%/(1110%×0.85%)=10.38(元人民币)
取整,保险费应为11元人民币。
3、出口商品共500件,每件报价为10美元,CIF伦敦,其中运费200美元,保险费100美元,进价每件人民币50元,国内增值税率17%,费用定额率10%,出口退税率13%,银行美元买入价7.46人民币/美元。求,这笔交易的出口换汇成本、盈亏率,并判断该笔交易是盈利还是亏损
货价=购货成本/(1+增值税率)=500×50/(1+17%)=21367.52出口退税额=货价×出口退税率=21367.52×13%=2777.78总成本=购货成本+定额费用–出口退税额=500×50+500×50×10%-2777.78=24722.22(元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收入-运费-保险费=500×10-200-100=4700(美元)出口换汇成本=总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24722.22÷4700=5.26(元人民币/美元)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4700×7.46-24722.22)÷24722.22=41.82%
4、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1 000M/T。现有一艘登记吨为20000的轮船,按晴天工作节假日除外的标准装运花生米7200M/T出口。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日期工作时间实际工作时间
8月18日14:00—24:00 10小时
8月19日0:00—24:00 24小时
8月20日0:00—24:00(下雨10小时)14小时
试计算速遣费或滞期费。(速遣费为一天2000美元,滞期费为一天4000美元。)
10+24+14)÷24=2(天)
2000×(7.2-2)=10400(美元)
付速遣费10400美元。
5、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该批货物以CIF成交的总价值为20、75万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合计为0、6%、问1)该货主应交的保险费是多少?(2)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该批货物全部损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20.75×110%×0.6%=0.137(美元)
20.75×110%=22.825(港元)
6、由天津新港运往莫桑比克首都马普托门锁500箱,每箱体积为0.025立方米,毛重为30kg。问该批门锁的运费为多少(去马普托每运费吨的运费为450港元,另加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
0.03×450×(1+20%+10%)×500=8775(港元)
7、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成交价格为CIF,总金额为12 000美元,与买方约定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费率分别为o.8%和0.38%,问该批货物应付的保险费是多少美元?
12000×110%×(0.8%+0.38%)=155.76(美元)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无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无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1)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对货物损失的描述,此批货物损失属于货物本身的缺陷形成的,不是运输途中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2)进口商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也有权向出口商索赔;
(3)出口商需要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赔偿。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负责赔偿。根据平安险第三条的规定: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3、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末,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解:100+30+8+50+2=190(万美元)
船方承担费用:8×100÷190=4.21(万美元)
货方甲:8×50÷190=2.11(万美元)
乙:8×30÷190=1.26(万美元)
丙:8×8÷190=0.34(万美元)
运费方:8×2÷190=0.08(万美元)
4、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设备故障起火,该船舱内发生火灾,船长立即组织人员灭火抢救,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共计5000美元,因救火被水浸坏货物价值6000美元。船方宣布此两笔损失为共同海损。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该轮船长宣布损失为共同海损是否合理?(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该负责赔偿?(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1)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本案中损失分为两个部分,被火烧毁的属于单独海损,它不是有意采取的救助措施造成的,被水浸坏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
(2)火烧毁的部分,要看设备故障在开船前船方是否知道其可能发生,如果属于经过检查也没有发现设备故障,则船方可以免责,但如果船方没有检查或者存在侥幸认为设备可能不会发生故障,则船方需要负责赔偿。
(3)属于共同海损,应该由船方、货方、运费方共同分摊。
5、国某公司收到由设在我境内的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单议付时,忽然接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银行是否应该付款?
(1)我方应坚持由保兑支付货款。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①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②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③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意气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结合本例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6、我国某公司以CRF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时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通过银行寄交买方,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此时,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在途中毁损,买方在知道此事后,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1如果我方已即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我方能否拒绝买方索赔? 2如果业务人员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能够拒绝买方的索赔?
(1)如果我方已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那么货运途中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因为:按《2000通则》解释,卖方负责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装运货物,装运后要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因此,对于货运途中因遇风浪而遭致的货物损毁,应由买方承担损失,我方可以根据相关的国际惯例向买方索偿货款。
(2)如果业务人员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那么我方即卖方应承担运输途中遭致的货物损失。因为:根据惯例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是由于卖方未及时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而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是否发出装船通知对能否收回货款至关重要。
7、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新加坡A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索付单据通过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后,A商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到达目的港的时候,汇票付款期限尚未到期,由于A商用货心切,故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并提货转售,待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国的外贸企业直接向外商收取货款,对此,我国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我外贸企业应通过托收行要求代收行承担付款责任。因为我方对外签订的合同条款是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而代收行凭A商的信托收据就将单据借给了A商,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没有关系。A商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应对我出口企业负全部责任。我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方直接向A商索款的建议
8、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运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被扑灭。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
(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
(2)500箱既受热烤、火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
(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的水溃损失。
(4)300箱已烧毁。试分析上述四种情况下海损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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