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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学考试使用(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工作通知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1-01-26   【

准化考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学考试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意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是培养国家人才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使用(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对于提升我省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教育部全国考办近期提出的有关要求,从今年10月份自学考试起,社会考生一律安排在已建成的标准化考点考试。各类高校已建成的标准化考点要优先安排自考学生考试。凡有自考生的本科高校、高职高专、民办高校和各类中职、中专、中技学校,应尽快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考委)、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确保顺利推进。

二、自学考试考点设置的基本原则

自学考试标准化考点设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规划、统筹工作,最大限度地将本地区的自学考试安排在已建成的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举行。确实满足不了要求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可将考点设置在本地区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公办本科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由设区市自考委提出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意见,报省自考委审批。

2、公办本科高校设立自学考试考点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由该校继续教育学院承担,考务费也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使用,而且一校只能设立一个考点,不准设立分考点。

3、试卷保管室和考务室是试卷领取、答卷回收的重要场所。考试期间,由于试卷的分发领取、答卷的回收清点等工作环节涉及的人员多,试卷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考点试卷保管室和考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装备一部考务专线固定电话;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考务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考务室需安装至少2个摄像头的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工作期间必须全程录像。试卷到达试卷保管室和考务室后,对试卷领取、回收全过程实施无间断、无死角清晰监控;视频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回放功能并存盘备查。考场数量大、楼栋多的考点,考务室之间须联网,监控系统必须集中到一个总的监控室。在总监控室必须有3人以上全天候值班,不间断掌握各考务室的情况。

4、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教考办函[201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考点原则上不得设置在高职高专、民办普通高校和各类中职、中专、中技学校等办学单位。民办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和教育培训机构等一律禁止设立考点。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高职高专、民办普通高校和各类中职、中专、中技学校设立考点的,必须由学校向设区市自考委提出申请,建设标准化考点。设区市自考委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委批准。高职高专、民办普通高校和各类中职、中专、中技学校建设标准化考场费用自筹。

三、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申报和评审安排

1、各设区市自考委、教育局在今年6月31日前完成调研、建设规划和评审工作,并向省自考委上报材料(联系单位: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联系人:罗志坚,电话:0791-86765516,13807042263)。

2、需要设置标准化考点的高职高专、民办普通高校和各类中职、中专、中技学校的申报工作在7月11日前完成。

3、省自考委在8月15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并下发文件。

各设区市自考委、教育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审工作。

来源:浙江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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