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概论学习笔记 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一、宗法制与君主专制制度
1.宗法制的产生及其特点
宗法制,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到周代渐趋完备。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政治上的共主。天子的庶子被封为诸侯,相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继承。宗法制在春秋时期瓦解之后,其影响长期存留在中国传统社会之中。
完整的宗法制出现在周代。周王自称天子,周朝王位的传递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与商代“父子相承”、“兄弟相及”的王位传递形式有着明显的差别,传嫡不传贤的方式,遏阻了一般王室成员对王位的觊觎。周王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着国家的政权与军权。天子的庶子分封为诸候,他们相对于周王来说,就是小宗。这一小宗的嫡传就其本身血缘系统来说,又是大宗。诸侯的庶子相对于诸侯王为小宗。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与小宗的关系与上述相同。与宗法制密切相关的是分封制。分封制,简单地说,就是分地以封诸侯。西周的土地,名义上属于国王所有。国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将所得的土地分封给大夫,大夫又将它分封给士,士则直接组织庶人进行生产活动。
宗法制使社会成员按照宗法的原则组织起来。宗法制的特点在于,一方面用自然血缘关系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用自然血缘关系将人们紧紧连在一起,从而限制着人们社会关系的发展。在宗法制度之下,社会结构以宗族为基本单位,每个社会成员依据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确定其在宗族中的位置。一般成员只有服从家长的义务,家长却对他们有绝对的支配权力。虽然,西周宗法制是以亲亲为基础,但这种亲亲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慎终追远、自下而上的孝悌之道。孝悌的最高层次就是孔子所说的“无违”(《论语·为政》)。它强调纵向的宗法秩序,族人对宗子、小宗对大宗都要绝对顺从。而周王作为上天之子是天下最高的宗子。这样,王的地位得到政治组织与血缘组织的双重保障。
东周以后随着分封制的瓦解,完整的宗法体系崩溃。宗法制作为一种曾经实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历史,但宗法制在中国所留下的历史影响,却异常深远。宗法关系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之中,并深刻地影响着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
2.君主专制制度
君主专制制度,是指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君主专制脱胎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制。
宗族祭祀与军事征伐是古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在上古三代形成的王权制度至秦发展成为系统的君主专制体制。秦以前的周代,出现了大一统的君主专制政体雏形,这就是宗法分封制。由于周王推行的是层级分封的制度,号称天下共主的周王,实际上并不能直接控制基层,他对全国的控制是通过诸侯、卿大夫等宗子间接实现的,君主专制在分封制下存在着结构性的局限,因此说它尚未成为完整的君主专制制度。
秦汉时期汲取了分封制导致王权削弱的教训,以郡县制全面取代分封制,建立了天下一统的王权体制,君主集权达到空前的高度。秦汉时期确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传袭达两千年之久,成为影响中国历史进程的重要的政治文化传统。
秦汉以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皇帝总揽天下大权。
君主是全国的最高权威与绝对权力的拥有者,君主超越一切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名副其实的专制帝王。秦王赢政在兼并六国、一统天下之后,为了树立统治权威,标榜功业成就,决定重新议定君王尊号。赢政认为自己“功高三皇,德迈五帝”,于是将三皇五帝的尊称合并,称为“皇帝”,并将皇帝的命令称为“制”或“诏”,天子自称为“朕”。通过这样一些特殊的礼制规定,把君王推到了空前尊贵的地位。
秦汉以后不仅在礼法形式上强化了君主的威严,而且通过有效的行政手段,实际地控制着国家政权。
在君主专制的王权政治之下,封建帝王全面控制着行政、财经、司法、军事等国家权力。
第二,拥有庞大的官僚办事机构。
从中央政权机构看,自秦朝统一之后,皇帝随即就建立起一套以三公、九卿为主要官员的中央官吏系统,以帮助处理日常政务。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之下有九卿(太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分理中央事务。隋唐以后,中央官制发生重大变化,以三省六部制的分权形式解决集权体制内的权力分配问题。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同为国家最高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执行等政务,传统的丞相权力至此一分为三。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为行政事务的职能管理机构,六部隶属于尚书省。三省六部组织完整,分工明确,相互联系、相互制衡,共同听命于皇帝。三省六部制的确立,表明了传统社会中央集权管理体制的成熟。到了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明清时代,皇帝干脆废除中书省,取消相权,提高六部地位,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明代的内阁与清代的军机处都是皇帝私人的办事机构。
从地方机构看,秦朝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郡县两级地方行政机构直属中央,郡县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免。郡县制至清代基本沿袭未改,只是“郡”的名称历代稍异。
第三,严密的人身控制。
严格的户籍管理是专制王权严密控制人身的最重要措施。
什伍里甲制度是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层的组织形式。在这种严密的居民组织系统之下,人们的自由流动几乎不可能发生。国家通过这样的人身控制,将人们严格地附着在一定的土地范围之内。这不仅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使帝国的赋税、徭役,兵役落到了实处。
3.宗法观念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渗透
宗法观念对王权政治的最大影响是它确立了绝对君权下的“家天下”政权模式,使传统中国的社会政治出现“家国同构”的格局。
宗法观念对秦汉以后国家政治结构的渗透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家天下”政权模式的长期延续。
宗法制度原则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家天下的家族统治在中国传衍了两千年之久,王朝的更迭往往是新旧家族的代兴与衰亡。
第二,亲亲伦理政治原则的不断扩张。
亲亲是宗法制度的基础,在西周的社会政治秩序中,亲亲成为首要的政治原则。由亲亲而重孝,重孝而慎终追远。古代的宗法文化不仅给君主一种血亲的归属感,同时它也构成一种现实的政治力量。亲亲伦理政治原则影响国家政治的另一表现是,它造成任人唯亲的官僚习气。亲亲原则给中国传统的政治涂上了浓厚的宗法色彩。
第三,宗法原则成为维系王朝政治的习惯力量。
家国一体、父权与君权结合的政治结构,在中国历史文化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以亲亲为基础,以君王国家为核心的伦理型文化是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持久凝聚力的精神保障,也是中华文化历经磨难而未中绝的文化动力。在魏晋南北朝时代长达数百年的分裂局面之下,在统一的国家基本上不存在的时候,中国文化仍能保存传承,就得益于中国有一个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它是中华民族重新走向聚合的社会基础。当然,宗法制度原则与君主制度的结合,也给中国文化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在伦理政治的限制之下,人们固着在一定的名分之内,循规蹈矩是社会对个人的一般要求,易于养成唯上、唯书、唯亲的被动性格,人们大多缺乏文化创新的活力。
二、科举制对传统文化的培育与桎梏
中国是一个很早就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国家,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与维系需要有大批的行政官员与严整的组织系统。古代中国早就形成了以帝王为中心的官僚阶层与官僚机构。给这套官僚体制提供人才资源保障的就是科举制。科举制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分科考试形式录用人才的取士制度。科举制度不仅造就了中国的官僚阶层,而且创造了中国特色的士人文化,科举制度对传统中国文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科举制培育与维系了传统文化
科举制对传统文化的作用,在于其通过价值导向来影响精神文化的方向,通过建立文官制度来保证士大夫的身份地位,从而使儒家伦理文化有了稳定的传人。
(1)两汉察举与儒家地位的确立
秦汉时期,随着统一帝国的建立,服务于中央王权的官僚选拔制度逐渐显示出自己的特点。周代实行的家族血缘关系与国家组织合为一体的世卿世禄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受到破坏.在秦汉集权政治中基本上弃用了这一权力世袭方式。秦朝在官吏选用上,专断任意,用人无一定之规。汉朝以“亲亲”的封赏方式,厚待皇室贵族,以“尊贤”的方式,选拔士人。汉高祖刘邦在立国之初下诏,“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公开选拔人才的诏令。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员都可以向皇帝举荐贤士。尤其是各地方长官,他们有发现、考察、推荐本地贤士的职责。这种由地方官僚察访人才、向朝廷举荐的方式,称为“察举”。汉文帝时,首次实行与察举相匹配的“策问”考试方式。策问是根据当前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情形提出问题,主考者将问题写在竹简(“策”)上,由被荐举的“贤良”之才作出书面答复(“对策”)。朝廷根据对策情况,评定高下,酌授官职。这是汉代皇帝亲自主持考试以选拔人才的开始。著名的政论家晁错就是在汉文帝朝廷策试中脱颖而出的。策问与对策的考试形式在后来结合到科举制度中,成为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汉朝不仅开创了考选官员的制度,而且确立了儒家思想在选官制度中的支配地位。汉武帝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在三次对策中极力表彰儒家学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鲜明主张。武帝欣然采纳,此后,儒学定于一尊。儒家文化正统地位的确立,在中国文化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汉武帝以后,除了贤良文学这一察举科目外,察举又增加了孝廉、秀才、明经、明法等新科目。孝廉重在考察德行,根据儒家对人格品性的要求,孝是伦常的核心,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而且,家庭伦理意义的孝还可以转换为对皇帝的忠,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秀才科主要选拔奇才异能之士,如果没有相当的才识与者是很难当选的。东汉初年,为避光武帝刘秀讳,将秀才改称茂才。明经科,在于察举通晓儒家经典的人才。明经科的设置在东汉,对于应明经举而考试下第者,可进太学继续攻研儒学,以便再试。明法科,察举明习法律的人才。
两汉察举各科,都要通过朝廷考试,这种以察举为主、考试为辅的选拔制度在当时发挥了积极作用,汉代通过察举这—制度化的人才选拔方式有效地选拔了专制王权所需人才,为汉朝国运的强盛与持久提供了人事保证。更重要的是以儒学思想与儒学知识作为察举考试的根本性标准及内容,“学而优则仕”的儒家理想在两汉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儒生与官僚的结合使传统学术政治化,同时也使儒家文化有了稳定传承的社会条件。
汉代察举制度是中国科举制度的雏形,它为隋唐时期的科举制的出现作了重要的铺垫。需要指出的是,汉代察举考试与后代科举考试有着重大的区别:察举以举荐为主,考试只是一种辅助手段:由察举而来的士人,没有落选的忧虑,对策、射策等考试只对任职等级发生作用。士族通过把持察举的方式,从而维持了士族的政治特权。
(2)科举制与唐宋时代的文化形态
在汉末动荡之后,曹魏时期建立了一套较察举严格的选官制度,即“九品中正制”。中央在各州郡设“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地士人,按其才德声望评定九个等级,然后根据士人的品级,向吏部举荐。
隋朝统一中国之后,为加强中央权威,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任人的权力集中到朝廷的吏部。隋炀帝大业年间(605一617年)开始向科举取士的方向发展,人们一般以大业三年(607年)进士科的设置,作为科举制度创立的开始。唐朝在开科取士方面,“多因隋旧”,并将其规范化、制度化。
科举制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前代选官制度比较,科举制具有以下三个显明的特点:一、士人自由报名应试,应考者不论出身、地位、家业,不必由官员举荐;二、考试定期举行,不必等候皇帝下达诏令;三、严格考试,录取与否以考试成绩为标准,声名德望已不再是任职的主要依据。在科举制度之下,古代中国建立起稳定的文官体制,这种文官考试制度在人类制度史上有着重要的开创意义,它在世界文明史上产生了广泛影响,现代西方实行的文官制度,就是以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为蓝本。
科举制对唐宋文化面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科举制将儒家思想全面推进到社会各层面,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核心。
儒家思想是科举考试的主导思想,儒家经籍成为应试士人的必读书目,国家通过文官选拔的方式将儒家思想扩大为知识阶层的共同信仰,并以其特有的文化优势引领着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氏族国家所必需的精神凝聚力。在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之下,中央集权与儒生阶层、儒家思想三位一体,由此保证了中国传统社会与传统文化的持续发展。
第二,科举制强化了读书尚文的文化传统,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造就了大批优秀的文化人才。
中国是个重史的国度,中国人有很强的历史感。对史学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是对传统文化人的基本要求。史学知识是科举考试中查考的对象,儒家经典本身大多是先秦历史的记录,科举考试中的策、论也大多属于史论的内容,因此科举考试是以文学取士,也是以史学取土。在科举制度的反复强凋之下,传统文化重视国史精神得到延续与发展。
唐宋时期是科举制成熟时期,也是中国传统文化蓬勃发展的时期。唐宋的两个人才高峰期都与科举制度发展阶段相合拍:一是中唐时期。随着科举的扩大,陆贽、裴度、刘晏、韩愈、柳宗元、白居易、刘禹锡等大批才学之土涌人仕途。二是北宋中叶。宋代更加推重利,举制度,士子的地位与待遇空前提高。北宋中叶出现了范仲淹、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苏轼、周敦颐、邵雍、张载、程颢、程颐、曾巩、黄庭坚、沈括、苏颂等第一流的文化科技人才,他们都是进士出身。科举制对唐宋文化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2.科举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制约与局限
科举制对中国文化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点:
第一,科举考试耗费了士人几乎全部的精力,读书做官成为知识阶层的最终目标,造成传统文化畸形发展。大多数读书人经历的是头白齿摇、终老科场的失意。科举不仅耗费了士人的毕生精力,同时也限制了知识阶层的眼界。跟社会民生紧密相关的艺术与科技门类的知识文化由于远离科举而遭冷遇,艺术思维与利学思维的薄弱造成民族文化长期停留在与实用的层面之上,民族文化缺乏健康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第二,科举制是对极端专制王权的维护。科举制不仅在官员素质上为集权政治提供保障,同时它也是重要的思想控制工具。历代帝王都注重对知识阶层的思想控制,科举制利用统一的标准考试强制推行儒家思想,进而限制人们的行为。
科举制在中国古代曾经是一先进的选官制度,它为中国文官体制的建立与维持作出了重要贡献。科举考试的平等原则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从而保证了统一帝国的长期稳定。同时科举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为专制王权服务的制度,科举制的发展过程,即是人才选拔权力向帝王手中集中的过程。知识阶层在科举制的牢笼之下,缺乏主体意识与创造性思维。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伦理秩序的保障
夏商时期,中国已出现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据文献记载,商朝的《汤刑》大概是中国最早的国家法律。周人推行礼制,但同样有法律规定,西周初年有《九刑》,周穆王时又命吕侯制订《吕刑》。公元前536年,子产将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铜鼎上,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这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战国时期,在各国普遍制定与公布成文法的基础上,魏国的李悝对诸国成文法进行了总结,制作了《法经》六篇,《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汉武帝时期将儒学定于一尊,中国的法律文化精神因之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前支配法律制度的是法家学说,至此遂被儒家思想所代替,不过此时的儒家思想中已融入了诸多法家因素。汉代以后,法律成为维护封建伦理秩序的工具,从体系完备的《唐律》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贯穿着儒家所强调的礼法原则,并由此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
其一,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汉儒董仲舒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说成是合乎天道的伦理规范,用“天尊地卑,阳贵阴贱”的“天象”说明君臣父子夫妇的关系,从而把君权、父权、夫权神化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力。古代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自汉以后,维护“三纲”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纷纷演变为律令。
其二,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以德为主,德刑并用是统治者所倡导的统治方法。
其三,通过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等方式使儒家经典法典化。
用儒家经义改造法律的最好方式是通过立法把儒学精神、礼制原则以及礼的规范直接融人法律之中。高宗命长孙无忌对《唐律》进行考证、疏议,著成《唐律疏议》一书。公元654年唐高宗颁行的《唐律疏议》是汉代以来对于法律注释解说的集大成著作,它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是儒家经义法典化的范本。
第二,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
历代的法律制度都贯彻礼制的等级名分原则,“亲亲为大”、“孝悌为本”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三纲”是封建礼教的核心,亦是古代法律维护的重心,不但父权、夫权直接来自于家族,即使君权也是以天下最高的家长身份来体现。
在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下,维护家长制的“孝”受到高度重视。自古就将“不孝”、“非上”视为罪大恶极。
此外,在唐宋以后,还广泛流行各种家法、族规,这些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族法作为国法的补充,在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有着十分突出的政治作用。
第三,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中国很早就确立了以帝王为中心的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专制帝王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他始终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第四,强调等级特权,主张同罪异罚。
儒家思想指导下的古代法律制度,与古代礼制有着密切的衔接关系。礼强调等级特权,主张根据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区别对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级别愈高,特权愈多。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古代社会初期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刑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由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法律逐渐儒家化,礼法结合,古代法律既有明显的残酷性和严苛性,又保留社会成员之间的等级原则。以皇帝为中心的统治者享有法律的特权,强调家族内部的身份区别,家国相通,君父相联,伦理与政治的紧密结合,保证了传统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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