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1-05-09 【大 中 小】
2019年10月份浙江自学考试报名已经开始了,关于10月份的自学考试,浙江自考网想提醒考生注意浙江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自考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的教育考试。
三、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余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四、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地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题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题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别的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卷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卷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余舞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的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舞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正件、证明、档案及其余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舞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舞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八条 考生及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
(四)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浙江自考网整理的一部分浙江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可以看出浙江对自考考试的要求已经非常严格,这里也是希望考生能在这三个月里面好好学习复习已经报考的课程,而不是想着用一些不正当手段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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