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税法学习要点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①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剩余产品进行“社会扣除”的手段之一;
②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需要通过税收来正确处理国家与它们之间的分配关系;
③通过税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3.税洛的概念及特点: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个重要的部门法,除了具有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特征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即:
①税法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
②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③在处理税务争议所适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门不同。
④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杠杆。
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4.税法的调整对象:
①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和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②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征纳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
③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具有责权性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
5.税法的作用:
①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②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
③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④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住来。
6.税法原则:即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合理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7.税法的分类:
①根据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可以把税法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
②根据各级对税收的权限,可以把税法分为中央税法、地方税法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法;
③根据适用的纳税主体不同,可以把税法分为对内税法、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
8.税洛的构成要素: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违章处理。
9.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但另一方必须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
②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性质;
③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
④纳税义务人一旦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
10.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主体,影旨参加税收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与纳税主体(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
②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三个方面;
③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11.1993年以来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①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
②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③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④体现国家产业,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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