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招生考试院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浙江自考网

自考热线:1665716911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2006年度04月“税法”串讲资料(一)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

 税 法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本质和特点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反映了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它表现在:

  1、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2、税收体现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

  (三) 税收的特征(即三性)

  税收的本质既然是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占有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必然要求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剩余产品进行“社会扣除”的手段之一。

  (二)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需要通过税收来正确处理国家与它们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通过税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四)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杠杆。

  第二节  税法概述

  税法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表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章等。

  (二)税法的特点

  1.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

  2.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等性。

  3.在处理税务争议所适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首先要分清争议的性质,纳税人对征税发生一般税务争议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税款征收任务不受影响,不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协商、调解程序。

  三、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过程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

  2.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

  3.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具有责权性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

  四、税法的作用

  税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

  (一)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二)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往来。

  注意!2003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法的作用”

  注意!2004年4月考试题目“税法有哪些作用”

  第三节  税法原则

  大家要记住税法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合理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注意!2002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法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包括以下内容“以法治税”是指税务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一方面国家要依法征税,另一方面是人民依法纳税。

  注意!2004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注意!2005年7月考试题目“试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二、税收公平合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税收负担的分配,对于纳税人应当

[1]   




浙江自考网课程中心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

浙江自考便捷服务

浙江自考网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