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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考试之婚姻家庭法(一)复习摘要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一、亲属制度的起源

  二、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亲属法

  外国古代亲属法

  三、亲属法概念:

  四、亲属法的特点:

  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鲜明的伦理性;

  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多为强行性规范;

  第二章 亲属法的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一、当代亲属法的亲属类别:

  配偶

  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亲系和亲等

  1、亲系的分类:

  2、亲等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

  第四章 结婚法

  一、婚姻的概念及结婚制度的沿革:

  二、婚约及婚约的效力:

  三、结婚的条件:

  必备条件、禁止条件

  四、结婚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和具体程序

  事实婚姻

  五、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六、可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和请求权

  七、婚姻无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定权

  同居及忠实义务

  计划生育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类型

  2、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共同利益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夫妻的债务:

  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种情况除外: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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