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招生考试院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浙江自考网

自考热线:1665716911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九章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

  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

  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既可以与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⑴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法定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强制取得。

  国家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

  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⑵集体所有权的取得。

  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方式:

  法定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天然孳息。

  开发利用取得。

  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

  集体可以因开发利用自然而取得新产生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因建设水库,蓄积水流而取得水库水体的所有权;将集体所有的荒山植树绿化,变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

  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⑶个人所有权的取得。

  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

  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

  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

  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因下列原因而变更:

  ⑴因征用而变更

[1]    




浙江自考网课程中心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

浙江自考便捷服务

浙江自考网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