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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六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

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内容是重点,历年考试中每次都有涉及,建议学员重点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案例分析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和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选择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事纠纷案件。   4、经济纠纷案件。   5、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6、其他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例题」下列案件中,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是( ) (2008年10月单选题)   A.甲与乙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   B.甲与乙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C.甲与乙因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纠纷   D.甲因未能晋级为科长而与单位领导发生纠纷   「答案」D   「解析」ABC选项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D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恒定(名词解释 2006年1月)★   管辖恒定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三、管辖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二)理论上的分类(选择题)   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   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对管辖所作的分类。   「例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分为( ) (2010年10月单选题)   A.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B.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C.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D.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选择题)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例题」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 (2008年10月单选题)   A.简单民事案件 B.宣告失踪案件   C.重大涉外案件 D.选民资格案件   「答案」C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概念   地域管辖,也成为管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也成为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我国民诉法第24条至第33条(第25条除外)规定了下述九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某运输公司对其运输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发诉讼。下列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有( ) (2011年1月 多选题)   A.被告住所地法院 B.投保车辆购买地法院   C.投保车辆登记注册地法院 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E.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法院   「答案」ACDE   「解析」本题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A县甲与B县乙运输公司在C县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将货物由D县运到E县,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货物,甲准备将乙告上法院,本案的管辖法院可以是( ) (2006年1月多选题)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E.E县人民法院   「答案」BDE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产品责任纠纷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作为两种特殊的侵权纠纷,其管辖具有特殊性,大家应予注意。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共同海损纠纷提起的诉讼无管辖权的法院是( ) (2006年10月单选题)   A.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C.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   D.共同海损理算地的人民法院   「答案」B   四、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四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的诉讼,属于(   ) (2008年1月单选题)   A.一般地域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   C.专属管辖 D.指定管辖   「答案」C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是( ) (2006年1月单选题)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D.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C   ③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题」A县的甲有二子一女乙、丙、丁,居住地分别是B县、C县、D县,甲死亡后,乙独占甲在E县的全部遗产,丙和丁准备共同状告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  )。 (2006年10月多选题)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E.E县人民法院   「答案」 AE   「解析」 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五、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年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发法院管辖。   六、协议管辖   亦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形式约定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应具备5个条件:   1、当事人只能对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对其他案件不能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一审案件;   3、协议管辖为要是行为,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协议管辖,口头形式或协议不明确的无效;   4、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之一。选择两个以上或者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的管辖无效;   5、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 裁定管辖 (选择题、名词解释、案例分析)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是指某个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因而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情形。   移送管辖是对管辖错误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就其实质而言,是案件的移送,而非管辖权的移送。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对象只能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2、负责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   在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法院对移送法院所移送的案件不得拒绝受理。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本院也无管辖权时,既不能将案件退回原移送的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给其他法院,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个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就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上级法院用指定的方式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   2、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3、法院之间因为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   《民事诉讼法》第37条: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一)概念   经上级法院同意或者决定,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二)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形:   1、自下而上的转移:   (1)报请上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认为案件不适合自己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需经过上级法院同意。   (2)上级法院提审案件:对于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法院可以直接提神。   2、自上而下的转移: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诉法规定 , 所谓答辩期,是指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   「案例分析题」甲市某高校8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8位学生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8位学生。8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8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2010年10月 案例分析题)   (1)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8位学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3)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   (1)甲乙两市有管辖权。此案为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因管辖权发生正义的,先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本题涉及到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以及指定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8条、35条、37条。   6、 (多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违章行驶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丙公司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E.因共同海损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案:AB   解析:AB选项属于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AB正确。   C选项原告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故C错误。   D选项属于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故D错误。   E选项属于共同海损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故E错误。   7、(单选题)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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