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招生考试院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浙江自考网

自考热线:1665716911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原始主体为作者。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区别: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继受主体是以他人原有著作权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继受主体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不能享有全部的著作权。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1、中国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即可获得保护;外国主体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日起受保护。
  2、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3、若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及无国籍人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浙江自考网课程中心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

浙江自考便捷服务

浙江自考网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