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具体表现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1)选民登记权
选民登记是以选民名册的形式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登记入册,是国家负责选举工作的机构依法对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的活动。登记确认以获得选民资格的权利是进行其他正式选举活动的前提。
(2)推荐权
推荐权是选民享有推荐选举候选人的权利。
(3)投票权
投票是选民行使选举权时对其选择行为作出判断的意思表示。
投票权所保障的是公民独立自由地进行政治判断、政治选择和意思表达的权利。
(4)选举监督权
选举监督权是公民享有的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对舞弊、贿赂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权利。
(5)选举救济权
选举救济权是当公民某一环节的具体的选举权利遭到侵犯后,公民享有的通过法律的途径对遭到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的权利。
选民登记是以选民名册的形式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登记入册,是国家负责选举工作的机构依法对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的活动。登记确认以获得选民资格的权利是进行其他正式选举活动的前提。
(2)推荐权
推荐权是选民享有推荐选举候选人的权利。
(3)投票权
投票是选民行使选举权时对其选择行为作出判断的意思表示。
投票权所保障的是公民独立自由地进行政治判断、政治选择和意思表达的权利。
(4)选举监督权
选举监督权是公民享有的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对舞弊、贿赂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权利。
(5)选举救济权
选举救济权是当公民某一环节的具体的选举权利遭到侵犯后,公民享有的通过法律的途径对遭到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的权利。
浙江自考网课程中心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