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1、组成
(1)居民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
(2)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少的民族的成员。
(3)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2、任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机构设置
(1)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2)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上述下属委员会成员。
(3)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4)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1)居民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
(2)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少的民族的成员。
(3)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2、任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机构设置
(1)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2)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上述下属委员会成员。
(3)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4)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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