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一)组成
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在每届新选出的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组成。
2、产生程序
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发布任命令。
总理提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决定,再由国家主席发布任命令。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
(二)任期
1、国务院的每届任期为5年。
2、如全国人大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国务院任期也相应延长。
3、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在每届新选出的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组成。
2、产生程序
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发布任命令。
总理提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决定,再由国家主席发布任命令。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
(二)任期
1、国务院的每届任期为5年。
2、如全国人大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国务院任期也相应延长。
3、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浙江自考网课程中心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