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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选、简、案)※

  一、专利申请权: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一项独立财产权,其价值在于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一)特征:

  1、相对性。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样的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没有排他性或独占性,是一种相对权利。

  2、暂时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效力时限分两种:

  (1)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其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或被驳回,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

  (2)若专利申请权人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发明创造,那么只要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不被泄露,由此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就始终存在。

  3、相关性。是一种申请权,即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其独占特定发明创造的权利。有了专利申请权,才有可能获得原始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权存在时,专利权尚不存在;专利权一旦产生,专利申请权也随之终止。

  (二)归属(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有两种情形):

  1、  由法律直接规定。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3)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2、  依合同约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行使:

  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按自己的意愿发挥其专利申请权效用的行为。包括转让申请权、是否申请专利、向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及是否放弃申请权。

  (四)转让:

  1、转让时间:可在申请前或申请后授予专利前进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原专利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由受让人获得相应专利申请权。

  3、受让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和由转让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4、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生效。

  5、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外。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专利申请权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有时,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可以只转让自己的申请权,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五)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全体专利申请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均不得自行决定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六)继承:

  可被继承。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其发明创造成为公有财产。

  二、专利申请人:

  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国籍。外国人要在我国申请专利,须符合: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2)在中国没有居所或营业所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按中国专利法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2、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且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二)种类:

  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3、共同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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