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自考《房地产法》复习资料(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42 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物而为不同的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43 处理相邻关系应注意的原则:①是否有利于生产发展;②是否有利于方便人民生活;③是否有利于团结互助;④是否公平合理。
44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有:产权确认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45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主要有德国法模式、托伦斯模式和法国模式三种。从实践来看,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为成立要件主义。
46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
房产产权登记的全过程,大体包括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和税费发证等五道程序。
47 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均进行注册登记和发证的一种制度。按登记的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地产权属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初始登记的程序:①申报;②地籍调查;③权属审核;④注册登记;⑤颁发土地证书。变更登记的程序:①变更申报;②变更调查;③变更审核;④变更登记注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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