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2)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第一节 客观真实原则
第二节 合法原则
第三节 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第四节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节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节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节 回避原则.
第八节 保密原则.
第九节 便民原则.
第十节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
我国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标志着公证机关的宗旨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是顺利完成公证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 客观真实原则.
办理公证证明,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
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公证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一, 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 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 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节 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本原则依据公证机构的职、责、权,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的原则,以
避免其他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干扰正常的公证工作,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五节 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
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予以受理;对不符
合条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节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公证员应当亲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谈话,审查当事人的事实意愿,审查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事实、法律、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和符合公证的条件,并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并对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节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某个几个公证人员不参加办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
证。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公证事实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益关系;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第八节 保密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的内容十分广泛。
第一,公证机构要严加控制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
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代理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任何局外人都不得参加办证的事务。
第二,公证人员对全部公证事务负有保密的职责。
第三,公证人员不
[1]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