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大 中 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
第三节 出证
第四节 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拒绝公证
第五节 公证费用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这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办理公证的要求。对于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
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居住在港、澳、台以及中国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须提供当地公证人或我国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或证明。
(一)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公证,其目的在于经过公证,保护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民事、经济上的权利。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二) 办理申请的方式:
1.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一)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机构管辖。
(二)受理的程序
1.制作受理通知单。
2.公证登记簿上登记。
3.建立公证卷宗。
4.收取公证费。
第二节 审 查
审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一、审查的内容
(一) 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二) 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三) 审查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 审查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
(五)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二、调查
调查是公证审查过程中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调查的内容包
括:对当事人、代理人、证明人等的询问;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资产情况的查询;对有关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等。
公证调查的内容和方式: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等方式。
第三节 出 证
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一、 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一)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
1.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证明,这是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和基础。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 制作公证书
三、 公证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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